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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施行 全市将建统一房屋登记簿

2009年03月06日 17:00     小编:     未知|0     点击: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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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武汉市贯彻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和《武汉市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从即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了房屋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全市将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据了解,原先的房屋登记主要是“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实施细则》则规定“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簿的记载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这意味着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在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后,才具有登记力和排他力。

  《细则》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据悉,对于房屋登记簿的一系列操作问题,将另行制定登记簿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也可进行房屋登记

  《细则》在房屋登记上突破“城乡二元”管理模式,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房产登记夫妻应共同登记

  长期以来,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民间存在夫妻共有的房产,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细则》作出新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书面协议或证明文件。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份额变更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预告登记”制止“一房多卖”

  由于购房者无法登记期房的产权,容易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细则》规定,当事人如果有“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情况中的一种,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房屋登记簿上将会记“房屋自然状况、预告登记权利人、义务人、预告登记证明号、身份证件号码、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等,购房者利益将得到保护。

  业主共有场所和设施也可登记

  以往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场所、公用设施的登记和权属归属纠纷比较多, 《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共有部分的登记簿记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明确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业主共有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范围并提交规划、销售许可等证明材料。

  限定房屋登记审查办理时限

  《细则》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抵押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解决未成年房主的房屋登记问题

  《细则》明确表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监护人应当提交户籍身份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等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从而确保了未成年房主合法取得房屋权利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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