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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2010年前敲定物业税方案

2009年07月21日 15:39     小编:     未知|0     点击: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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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整合方案出台以后,对房地产的税负不会增加,因为没有涉及到个人的收费,因而也不会影响到个人税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2010年前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拿出一个物业税的可操作方案,该方案将把现行的与土地、房屋相关的税费加以整合。但暂时不会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范围,这部分收入仍将归地方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目前物业税征收大的障碍是土地出让金。根据国家对物业税改革的框架,物业税是将现行与土地、房屋相关的税费整合,重新确定税基和税率,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而现有税费占到开发商成本的60%到70%,其中土地出让金约为总开发成本的30%到40%。

  张培森分析,“我国现在的土地出让制度虽然按照国家要求的招投标形式出售,但不同的开发商在地方政府所拿到的价格是不一样的,所以房地产的暴利也是从这里来的。一旦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按照国家统一指导的市场价进行土地出售,能让整个房地产开发成本透明化,房价自然降下来了。”

  据张培森介绍,目前我国针对不动产征收的税基本是规范透明的,而不规范的是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收费,目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收费包括土地增值附加费、开发中的配套费、道路消防绿化费用等等,一些不规范费用增加了房地产商的负担,而房地产商往往把这种负担转嫁到房价上。

  目前针对房地产商所征收的税费有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或房地产税,而针对个人购房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普通住宅的契税是1.5%。物业税整合方案出台以后,对房地产的税负不会增加,因为没有涉及到个人的收费,因而也不会影响到个人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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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刀:物业税开征的起点高了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披露说,即将开征的物业税的税率为0.6%至6%,这个税率似乎不太合理。一来对城市居民的自住房税率开征过高,按低税率来算也有0.6%,不符合中国国情,中国城市居民有买房的习惯,对自住型普通住宅的税率应该予以减免,实在不能减免的,可参照美国住宅持有税税率征收0.1%,不应该高于这个税率;而对三套以上的税率又太低了,至少不能低于15%,对四套住宅应该参照韩国的二套住宅征收50%以上。否则,谈不上调节社会财富,也达不到住房资源佳配置的效果。_ueditor_page_break_tag_副标题

 中国传统文化的性是中庸,而中庸是法理的天敌。既然中央政府开征物业税的一大意图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那么,必须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开征,方能达到这个目的。现今中国城市社会财富急剧分化,许多人为了一套房子的月供月月犯愁,如果税率过重,会得不到普通城市居民的拥戴,增加征收的难度;而少数人拥有四套以上的住宅,税率过低又起不到调节社会财富的目的,反而促使这帮人更加疯狂的占有住宅资源,实施投机炒买炒卖的疯狂行为。

  物业税的开征是中国住宅民生化进程的一个重大转折,其大的意义在于保护城市普通居民财富的稳定增长,坚决遏制房价泡沫,促进宏观经济理性健康的运行。现在我们还搞不清楚,究竟是谁有这个胆量,敢于颠覆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所有决定,视全年新增贷款5万亿M2增速控制在17%的目标为玩物,违背全国人民的意愿,实施大规模的滥发货币的行为,疯狂推高房价,但是,总有事实真相将大白于天下,悖逆人民的权贵必将受到历史的惩罚,也将为这一轮房价泡沫付出代价。

  好在我们还能开征物业税,还有机会挽回今年上半年滥发货币的重大失误。但是,如果我们开征物业税不没有起到调节社会财富的目的,反而增加了普通城市居民的负担,那会适得其反。因此,税率的制定是尤为重要的。现在,对三套住宅以上课以重税的阻力,主要来自贪官,他们连自己的财产都不敢公开,又怎么可能容忍开征物业税呢?冲破这个阻力,是在考验中国社会的良知、公平和正义。

  对普通城市居民自住型住宅持有税的开征起点,应该符合城市居民的实际支付能力,符合中国城市居民在保障型住宅缺乏的情况下被迫以超出实际支付能力的购买商品住宅的现实,与美国普通住宅持有税率0.1%相当是合理的,而对持有的多套住宅毫无疑问,应该课以重税,而6%的税率太低,不足以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不足以遏制楼市投机行为,更无法平抑房价,以保持住宅回落到适当的价位后,实现长期的稳步的高于CPI3%左右幅度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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