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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名准业主状告聚宝房产

2008年11月22日 10:22     小编:     未知|0     点击: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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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二审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被当地老百姓称为定西市的新城区,这里是众多大型楼盘的聚集点。2007年,由天水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简称聚宝房产)开发建设的凤凰苑小区成为人们追捧的对象。然而,一年过去了,曾经满怀憧憬的33名购房者,却因无法入住早应交付的房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该案受到定西当地群众的广泛关注,本报曾于3月28日详细报道了该案的一审庭审。2008年4月9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取消收取暖气费和楼宇对讲系统费,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听判后,25名业主表示不服,上诉到甘肃省人民法院。

11月20日,省高院公开开庭二审了该案,原被告双方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表示愿意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高承诺低兑现业主状告开发商

2007年1月至11月,各原告与聚宝房产先后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认购合同,约定被告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原告。同年11月23日,聚宝房产发出入住通知,载明凤凰苑一期(A)区工程在11月28日竣工,基本具备了入住条件,入住时应缴纳相应费用,暖气碰头费每平方米25元,楼宇对讲系统每户903.19元,预收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0.23元等。

接到入住通知书的众业主无法接受开发商的做法,他们认为,开发商不尽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期交房,违约、违法收费,违约违法建筑七层房屋,已构成违约。于是,33名业主在2008年1月8日,将天水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认定开发商收取的暖气碰头费和楼宇对讲系统费用为违法违约收费;支付其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共计28.9万余元;同时拆除六层合同房屋之上的七层。

一审:多数诉讼请求被驳回

定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各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收取暖气碰头费缺乏依据,收取楼宇对讲系统费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已明确表示不再收取暖气碰头费和楼宇对讲系统费,原告亦表示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限届满时,被告出售的商品房已基本具备入住条件,并于2007年11月29日举行了向各业主交付房屋的仪式,且大多数业主已办理了入住手续,所以原告认为被告不能按期交付房屋与事实不符。由于该小区集中供热基础配套设施不具备,无法供热。原告虽提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安装供暖分户计量表、提供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美化小区环境等,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改变原设计,加修七层房屋有相关部门同意加修的函件。故依据法律规定,判令聚宝房产不得向原告收取暖气碰头费,按自愿方式收取楼宇对讲系统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愿意调解和解

一审宣判后,25名原告不服,他们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按合同按时按期交付原告房屋的事实是错误的,被告交付的房屋无水、无电、无暖气、无路,别是该房屋确实没有经过综合验收,根本不具备入住和交付条件。该小区至今没有向业主提供热源,是被告违约的基本事实之一,且供暖设施、暖气分户计量表至今没有安装到位等都是铁的事实,而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应当是被告的,不应由原告举证。而聚宝房产在变更楼层数和部分房间结构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业主,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为此,25名原告业主将聚宝房产上诉到省高院,请求法院判令聚宝房产承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业主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21万余元;拆除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加修的七层房屋,并保留因聚宝房产违法合同约定,至今没有配备供暖设备、没有安装供暖分户计量表等全部条款的诉讼请求。

11月20日,省高院公开开庭二审了该案,原被告早早来到了法庭门口,等待再一次的庭审交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表示愿意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历经了10个月之久的案件,在当事人双方交握的双手中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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