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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 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08月18日 18:04     小编:胡萝卜          点击: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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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净化仙桃市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小组),负责督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组  长: 冯常杰

副组长:高保国  雷  虹

成  员:黄纪义  李立斌  邵  斌  王文成  

高  峰  李泓军  蔡  引  刘  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办”),设在市房产开发事务所,由李立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整治以下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4.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5.商品房销售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者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7.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8.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0.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1.涉及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相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5.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7.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8.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服务;

9.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0.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与售房人、投机炒房团伙串通,恶意抬高房价,扰乱市场预期;

11.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整治

  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未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账目等相关信息;

3.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或收费的,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

4.未按照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未将承接查验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档保存;未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5.擅自占用、违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7.未建立并落实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制度;未履行对消防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义务,并配合、监督维保单位;

8.未对物业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未明确物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劝阻或报告;

9.未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未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10.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检查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

2.暂停网签资格;

3.暂停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手续;

4.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5.列入失信名单。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工作。通过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局域网和房地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开展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0728-3251938)。

   )查处整治阶段(8月16日至10月15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认真摸排问题、建立台账清单,加强督办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规范市场秩序。

(三)总结巩固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

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找准房地产市场不正当经营行为的症结,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的有关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效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署和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部署,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检查督导。“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敢于作为,认真履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加强信用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要做好信息共享,对存在不良信用的企业,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向社会公示。

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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