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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经适房购房者需缴还款保证金 律师:有悖国家政策

2010年03月01日 08:48     小编:     荆楚网|0     点击: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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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揭贷款保证金不是由银行向开发商收取吗,怎么转嫁给我们购房者了?”日前,仙桃市民先生致电本报反映此事。
  先生称,去年11月,他经摇号抽中了一套面积为73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房屋总售价约9.9万元。因经济条件有限,先生申请了银行贷款。在办理按揭房款过程中,却被告知需按贷款总额的5%缴纳还款保证金。
  先生总共申请7万元贷款,按此规定要缴纳3500元保证金。这笔意想不到的开支,令先生相当苦闷。由于迟迟未缴纳保证金,至今他的贷款申请还没批下来。
  据了解,该市共有200多名经适房户要依靠银行贷款才能缴清房款,他们都遇到了与先生同样的问题。
  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发展销售部一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出示了有关经济适用房住房买卖合同。他称,合同上详细注明了保证金由购房者负责,他们完全是按合同办事。如贷款人按期还清贷款,银行会全额退还保证金。
  对此,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德江认为,通常情况下,还款保证金都应由开发商承担。该合同的约定有违交易习惯,与国家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精神相悖。开发商不应利用签订合同的优势地位,要求购房者缴纳还款保证金。购房者可依法申请撤销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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