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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物业撤离小区 先要做好移交

2008年12月02日 15:27     小编:     未知|0     点击: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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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河西区福盛花园小区选聘的新物业公司正式进驻,结束了小区的无序状态。近日,小区业主委员会致函记者表示,新老物业公司在交接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别是原物业公司未将预收费用、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小区相关资料等妥善交出,致使新物业公司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新老物业公司交接应该移交哪

接手

前期基础要打好

相关负责人表示,小区要保证长期正常运转,前期物业公司接手小区的时候先要与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好移交工作,打好基础。

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43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5项资料,分别为: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物业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如果物业不按规定移交,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移交 资金、设备和资料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要履行退出程序,并要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其中既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也包括相关费用和设施设备。

按《条例》规定,需移交的资金、物品、资料还包括: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2、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3、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4、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原物业企业应在合同履行期间保障设施设备的完好,保证移交时的良好状态。”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需要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移交。待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再将相关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条例》规定,如果物业公司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提醒 业主应重视设备过户

目前,多数小区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不规范,为日后带来很多麻烦。设施设备的移交并不是简单的检查运行状态,然后接手管理,如小区公共用水用电在相关专业服务企业都有用户登记,移交过程在查询交费情况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这对接手企业,别是对业主至关重要,避免了日后因开发建设单位或前任物业公司出现意外状况而影响业主正常用电用水。

链接 企业撤出仍可追缴欠费

针对福盛花园小区业主关心的退费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小区问题的根源在于物业费的收缴率低,由此造成物业企业经营困难从而产生了一系列因费用引起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根本在于尽快解决各方在费用方面的纠纷。“企业虽然撤出了,但是对少数业主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仍然有追缴的权利,业主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该缴纳的费用不会因企业的变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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