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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低收入者可用公积金交房租

2009年04月08日 16:33     小编:     未知|0     点击: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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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市级住房公积金规模已近200亿元,如此巨额资金该如何使用?怎样保证使用安全?昨日召开的市12届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降低公积金缴纳标准

  据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我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是8%-12%。从实践情况看,有些职工工资收入不高,扣除个人缴存部分后可能影响到基本生活。

  《条例(草案)》为此规定,职工按照市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低工资标准,但仍属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可以适当降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减轻困难家庭职工的负担。

  同时,还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扩宽提取公积金范围

  根据实践中一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长期未重新业等需要使用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等殊情形,除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外,《条例(草案)》又规定以下情况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业的。

  可“借”直系亲属公积金

  《条例(草案)》规定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以及本人、配偶及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别困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规定职工可以使用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的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可以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还贷,以拓宽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贷款还款渠道。

  异地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

  《条例(草案)》规定公积金管理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和电子政务平台,并逐步实行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规定公积金管理按平等互惠的原则,可与武汉城市圈及以外的城市开展交流与合作,为双方职工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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