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有效实施对建设工程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工程的界定
1、在城市、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擅自动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它设施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性质、相关技术指标,擅自变更立面方案、施工图纸、建筑物使用功能,擅自改变平面规划布局的。
3、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4、未经放线人员实地放线或擅自改变放线要求的各类建设工程。
5、擅自进行建筑外墙装饰装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雕塑小品、兴建或改建围墙门卫、设置管线以及临路绿化改造的。
6、不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
7、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验收资料的。
二、违法工程的查处程序
(一)立案
1、规划监察人员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或其它方式发现的违法建设工程,应立即依法下达《询问通知书》,通知建设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
2、通过询问并依法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工程属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下达《违法通知书》。
3、确定违法建设工程后,对正在继续建设的违法工程,应立即依法下达《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
4、规划监察人员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完善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证物照片等视听资料。
5、上述文书下达完毕,调查收集证据充分后,规划监察人员应立即填写《湖北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市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分管局长批准立案。
(二)调查与取证
立案后,规划行政执法人员要对该违法项目进行详细的调查,掌握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做好调查笔录。
1、规划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向被调查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
2、制作调查笔录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固定住址、联系方式、从事职业;
3、违法建设开工日期、建设占地面积、规模、建筑类型、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图纸等;
4、违法建设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标准;
5、违法建设当事人拥有的法律权力。
(三)听证和告知
1、在对违法建设工程当事人制作完调查笔录后,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立即向市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报告签发后,对违法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下达《湖北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湖北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对违法建设工程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收到书面要求听证申请后,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决定与送达
所有立案的违法建设工程,都应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1、城市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罚,由市规划监察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填写《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案件呈批表》,并提出处罚意见,报市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分管局长、局长审批。
2、局长审批后,由市规划局依法下达《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由市规划监察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送达,并依法填写《送达回执》。
(五)结案
1、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市规划监察大队查处后,由办案人员填写《结案报告》,报市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分管局长签字后准予结案。
2、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违法建设工程,市规划监察大队查处后,行政审批科凭规划监察大队核发的《结案意见书》,按程序办理后续审批手续,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上注明“违法建设工程”字样。结案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存档备查。
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的查处结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违法工程的处罚
根据违法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1、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市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工程造价参照市建设工程建造成本执行。
四、责任界定
1、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程由市规划监察大队负责查处;镇、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程,由市村镇规划管理局驻镇办事处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2、规划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实行档案备案制。凡逾期不改正或不接受处理的违法建设工程,均在“仙桃规划”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对其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规划竣工验收,不再受理、审批该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其它工程项目。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