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划验收工作职责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项目,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组织验收;市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项目,市规划局委托市村镇规划管理局组织验收。
1、负责受理、审核规划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2、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规划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实地验收。
3、依据规划验收相关资料,对照行政审批内容,提出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技术结论。对不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建设行为,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违规行为处罚通知》。
4、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十日内缴纳规费、罚款等,并将违法超建面积十日内告知市国土局。
5、告知申请人,并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移交市局行政服务窗口,依法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6、负责工作会审和其它指令性任务。
二、规划验收程序
㈠申请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内容、附图(件)、放线表的要求,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和施工设备后,六个月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时应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包括:验收申请报告、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册、批准的建筑方案、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土地权属证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表和附图、放线表、《竣工测量报告》(原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各一份。
违法建设单位除报送以上资料,还应提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规费收据等相关资料。
2、市政管线工程包括: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测量图。
㈡受理
验收部门对资料三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退件理由;初审合格,组织人员三日内进行实地验收。
㈢实施
验收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建设工程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的层数、栋数以及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等现场勘验。
㈣审查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对照行政许可内容复核,形成技术结论。
㈤审批
完全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由规划验收部门报市局领导签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不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验收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违规行为处罚通知》,经局领导审批后,发放《通知单》,通知申请人十日内缴纳规费、罚款等。逾期不接受处理,除按每日3‰缴纳滞纳金外,罚款按2倍计算,整改合格后,报市局领导签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到市局行政服务规划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