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销售实施细则
条 为了加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面向仙桃城区持有《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实行申购登记、摇号销售。
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在《仙桃日报》和市房地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发布销售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户型、地段、预(现)售价格、预(现)售时间、中购人的产生方式、选房程序等。
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由申请人持《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及居民身份证,在公告的预(现)售时间内到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进行申购登记。
申购登记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申购户型及《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证号等。申购家庭在核准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内,能选择一种户型予以登记。
五条在公告规定的预(现)售时间内进行了申购登记的家庭,参与公开摇号。未进行申购登记的家庭,不得参与本批次摇号。
六条 摇号实行现场监督、公证。摇号监督代表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申购家庭代表组成。申购家庭代表采取自愿报名、街道办事处(园区)推荐、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的方式产生,名额为5-8名。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七条 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将申购登记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录入摇号软件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摇号的方式产生中购人及购房顺序号。
以摇号方式产生中购人的基本步骤为: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可供房源及计算机摇号规则。
(二)按照由小到大户型面积的顺序,由计算机操作人员和摇号监督代表共同随机摇出相应户型的中购人和购房顺序号。主持人现场公布中购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和购房顺序号。
(三)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摇号产生的中购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和购房顺序号,在《仙桃日报》和市房地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八条计算机摇号规则为,对参与申购登记的申购家庭,按照申购户型分组分别进行摇号,计算机系统根据摇出的先后顺序自动编号,产生的中号者及其顺序号即为该组户型的中购人和购房顺序号。
当进行申购登记的申购家庭数超出可供房源数时,在摇出中购人和购房顺序号后,按房源数量的20%摇出候补中购人顺序号。
当进行申购登记的申购家庭未超出可供房源数时,通过摇号确定各组户型中购人和购房顺序号。
九条 摇号过程中因停电或计算机故障等意外情况导致摇号中断的,已产生的摇号结果作废,待计算机设备运行正常后重新开始摇号。
十条 中购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居民身份证,到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凭《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换领《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十一条中购人持《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售房地点按购房顺序依次选房、定房,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交付购房款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中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指定售房地点选房的,待选房活动结束后另行安排时间选房、定房。
中购人放弃购房的,由候补中购人按顺序号依次替补。
十二条中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换领《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或换领了《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购房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三条凡取得《仙桃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均应参加申购登记。确因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保留申购资格。
十四条对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摇号销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限期收回所购房屋,并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