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和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满足市民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一是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属套商品住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征收。对购买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由地税部门按照有关契税标准全额征收后,再由财政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会商核实后,按套房契税标准差额予以购房补贴。二是对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近出台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执行。
二、发挥金融对房地产业的支持作用。一是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近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颁布的有关规定,下调套房和二套房的付比例。二是积向上取政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额度。三是合理确定按揭贷款放款数量,及时、足额放款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一是放宽提取使用范围。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均可提取。二是降低贷款条件。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含外地缴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省范围异地购房,可使用缴存地公积金办理贷款。三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购买套房职工,单职工高可申请贷款20万元,双职工高可申请贷款40万元。四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的贷款户,在退休年龄基础上适当延长1—5年。
四、降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在我市购买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住房的,适当降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乡镇由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5元;城区七层以下(含七层)由每平方米35元调整为20元,七层以上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或别墅由每平方米50元调整为30元,十一层以上十八层以下(含十八层)由每平方米60元调整为35元,十八层以上由每平方米65元调整为40元。
五、逐步建立向社会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形式参照外省市经验,由新建逐步转变为购买,即政府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房房源。对新增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六、鼓励外地居民在我市购房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团购商品住房。一是在仙桃创业、业的外省、市人员,在仙桃次购买商品住房的,视为套住房。二是鼓励各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团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台团购价格优惠措施。三是鼓励各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周转房。
七、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推销、促销活动。每年度举办为期一季的促销活动(或者房交会),具体时间与形式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商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活动期间,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的50%给予买受人补贴。
八、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开发总量,做到五个“一律”:城中村改造一律不批;城区过渡房建设一律禁止;自住房一律严控;“两违”项目一律拆除;老城区现有存量土地一律停止开发房地产。
九、本意见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暂定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