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地下天然气管道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天然气管道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管道巡查的力度。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天然气管道保护协议。各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书面形式告知,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时明确天然气管道的位置,并用白石灰粉做好标识。
通知指出,各建设、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时,不得野蛮施工,如果发生天然气管道挖破的情况,应立即向管道天然气企业报告,并积配合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的抢修。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确保在短的时间内恢复供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对用户的供气。建设、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未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联系,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