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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仙桃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

2016年05月05日 08:44     小编:     |4     点击: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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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政办发〔2016〕2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仙桃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缩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加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管控力度。

       
继续执行“五个一律”的严控政策,即新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律不予批复;城区过渡安置房建设一律禁止;自住房建设一律依法依规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项目一律拆除;老城区现有存量土地一律禁止开发房地产。除市政府已审定的项目外,严禁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规范城区范围以外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从严从紧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加强对“两违”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力、查处不到位的,严格实施问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推行货币化安置,不断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开辟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绿色通道,对相关审批手续,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办理。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三、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有一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其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二套改善性住房,其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将购买2年及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重新购置普通商品住房,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对新购商品住房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选择重新购置普通商品住房或房屋产权调换,且存在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下调个人住房贷款付比例和利率,提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放款额度,及时、足额放款到位。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凭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规定额度内的商品住房租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可凭装饰装修正规合同和正规税务发票,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取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外地缴存)6个月及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其他地区家庭在我市购房的,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单职工封顶可贷20万元,双职工封顶可贷40万元;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对职业和收入稳定、信用良好且有偿还能力的职工,其贷款期限在其退休年龄基础上可延长1—5年。

       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在结清贷款时可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使用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每年可划转1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更多实力强、信誉高的房地产楼盘开展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鼓励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六、降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归集标准。

       
个人在购买我市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属商品住房时,可适当降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其中城区范围以外由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5元;城区7层及以下楼层由每平方米35元调整为20元,8—11层(含11层)或别墅由每平方米50元调整为30元,12—18层(含18层)由每平方米60元调整为35元,19层及以上楼层由每平方米65元调整为40元。
 

  七、提高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的使用效率。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加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有效遏制乱停乱靠行为,鼓励业主购买、租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
 

  八、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继续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及时将清理规范后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九、鼓励外地居民、本市企业职工和农民在城区置业。

       
外地居民、本市企业职工和农民在城区置业后,其子女在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与城市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待遇。在城区置业的居民纳入所在社区管理,享受该社区一般居民待遇。在城区置业且常住的农村居民和家庭,其在原居住地享受的相关农村待遇不变。引导和鼓励企业职工团购商品住房,享受团购优惠价格。
 

  十、开展房地产市场促销优惠活动。

       
开展共计3个月的房地产市场促销优惠活动,具体时间和形式由市房产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活动期间,市财政局按契税缴纳额的50%给予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补贴。
 

  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意见执行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有所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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