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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图章卖房敛财 武汉一售楼经理获刑8年多

2010年08月23日 10:49     小编:     楚天都市报|0     点击: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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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售楼经理私刻公司合同专用章、财物专用章,与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将客户交来的81万余元购房款私吞,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1个月。

  武汉男子彭某曾担任武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经理。去年4月到7月,彭某在负责公司日月华庭楼盘销售时,用私刻图章与客户钟某、卫某签订购房合同,将两人交来的购房款81.4万余元全部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去年8月,买房人卫某察觉异常,向房产公司询问,彭某案发。彭向公司退出卫某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后逃匿,随后被警方抓获,剩余赃款61万余元均被挥霍。

  已买房竟是“未售房源”

  据楚天金报报道 今年39岁的彭某系武汉人。2008年开始,彭某便在汉口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初,该公司在汉口开发了一处商品房楼盘,公司指派彭某担任该楼盘的售楼经理一职。

  经查,2009年4月的,家住武汉的小军(化名)来到彭某所负责销售的楼盘看房。彭某热情地接待了小军。经过仔细的看房和挑选,小军相中了其中一套商品房。这么快选定了房子,彭某十分高兴,立刻为小军介绍了一名销售主管刘某,并让刘某与小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彭某拿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当场与小军一起,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贷款合同全部签署完毕。

  随后,小军让在场的母亲代替他付该房屋的预付款1万元。彭某收下了房屋预付款后,告诉小军的母亲,将余下的60余万元房屋付款汇进一个户名为罗某的银行账户。彭某还承诺,小军将房款打进银行账户后,可以拿到房屋钥匙了。为了尽快将房子买到手,小军的母亲很快将60余万元打进了彭某告之的账户。随后,小军也成功拿到了房屋的钥匙。

  可是,没过一个月,小军的母亲再次来到楼盘看房子,却发现自己所买的房子竟然还被当作“未售房源”对外出售。但是当时,小军母亲手上所拿的钥匙确实可以打开该房屋的门,因此并没有太在意,也没有向房地产公司反映情况。

  收房时却“无此户型”

  一次将60余万元纳入自己的腰包,竟然没有被人发现。有过一次作案经历后,彭某更加大胆了。

  经查,2009年7月7日下午,汉口的杨女士(化名)来到彭某所在的售楼部,提出想买一个商铺做投资用。彭某又热情地接待了杨女士,并且介绍了很多商铺类型。经过仔细挑选,杨女士终看中了彭某介绍的众多商铺中的一个。杨女士当场与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样,杨女士也当场交纳了房屋预付款1万元,彭某也按照“规定”给杨女士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后,彭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告知杨女士,让其将购买商铺的付款19万元,打进一个户名为罗某的银行账户。

  杨女士很快交了19万元。可是,一个月快过去了,杨女士再次来到该楼盘要求收房的时候,却被告知,她所买的商铺“无此户型”。杨女士当场傻了眼:为什么自己花了几十万元买来的商铺,过了一个月竟然没有了户型?

  这时,杨女士对彭某起了疑心。她当即拿出彭某出具的收据给工作人员看,却被告知她所拿的收据并不是他们公司的正规收据,收据和公章都是假的。

  至此,彭某的骗局终于败露。

  经理退赃20万逃匿

  事情败露后,彭某所在的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彭某私自刻了单位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并于2009年4月19日,私下将房子“卖”给了小军,然后将60余万元购房预付款转入了自己掌管的罗某的账户。随后,彭某又私自将卖给小军的房子门锁更换,然后将新的门锁钥匙给了小军。而这些行为,彭某所在的公司均不知情。此后,这套房子依然作为“未售房源”销售,不久又被公司正常销售给了其他业主。

  2009年7月7日,彭某以同样的方式,将一商铺卖给了杨女士,并将杨女士购买商铺的预付款20万元转入自己掌管的罗某的账户。但是,彭某这次卖给杨女士的商铺根本没有此户型。

  彭某的事情败露后,2009年8月4日,彭某主动向该公司退出赃款20万元,随后逃匿。

  2009年9月11日,在单位的举报下,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除退出20万元赃款外,其余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至此,彭某侵吞购房款共计人民币814550元。

  一审获刑8年11个月

  2010年4月16日,检察院以彭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很快,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检方认为,彭某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项目售楼经理期间,身为公司工作人员,私刻该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利用其管理销售公司楼房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共计人民币814550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彭某则辩称,其行为是得到公司认可的正常工作行为,并非职务侵占。但是,彭某所在的公司又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彭某的行为公司工作人员均不知情,并非公司认可的行为。

  日前,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判决彭某有期徒刑8年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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