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日报)预订房时,导购员承诺不满意可退还订金。不料,市民杜女士看房后认为不满意,却遭遇退还“预订款”难,至今未拿到“预订款”。
据杜女士介绍,11月24日,在外地工作的她委托好友为沔阳大道西段一楼盘处预订一套商品房,当日支付购房预订金10000元。
预订房子时,导购员服务态度十分热情,并承诺实地看房后不满意,可以退还订金。杜女士两次看房后,认为所订房屋不是很合心意,于是在11月28日向售楼处提出不购房,并要求退还此前所交的10000元预订金。
不料,杜女士的要求遭到了导购员拒绝,所给答复为“要么按先前谈好的价钱买房,要么没收10000元预订金”。杜女士多次上门讨要,一直无人出面妥善处理此事,无赖之下,好拨打”12315”电话进行申诉。
受理该申诉后,12315工作人员经两次上门到该楼盘调查此事,了解到杜女士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要求售楼人员必须将预订金返还消费者。但该楼盘无相关负责人愿意出面解决此事,直到目前,杜女士的购房预订金仍未要回。
据了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商部门提醒:房屋销售方出据的“预订款”或定金性质的收据所附带的备注条款,应视为殊形式的约定,消费者一定要在付款前看清其内容,谨慎签字。要弄清“定金”的含义,千万不要将“定金”误解为“订金”。
按《合同法》、《担保法》中的解释: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消费者要区分交付的“预订款”种类,别是“定金”与“订金”的差异,否则产生议难以维权。(记者 李辉 通讯员 昌怀峰 史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