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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钱后难得房产 法院判决地产商限期交房

2008年11月27日 10:33     小编:     未知|0     点击: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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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荣成讯(记者 毕崇刚 通讯员 于飞)客户交了19余万元的购房款,却不能按期得到房产,在协商无果后,将荣成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及威海市的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房屋。

2008年1月,荣成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威海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顶账协议,约定公司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售房佣金,抵顶给对方,总价190900元。2008年1月5日,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梁某签订转让协议,以21万的价格将该抵顶房屋转让给梁某。梁某分三次支付了房款,房屋验收合格后,梁某准备过户,却遭到了某地产商的拒绝,理由是该公司与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纠纷。为此,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地产公司及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本公司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确实签订了诉房屋的顶账协议,但双方约定的房款,对方至今没有付清,目前该房屋仍在本公司名下。顶账协议中,公司同意将房屋抵顶给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但从未允许将房屋转让给三人。梁某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间的协议,本公司是不知情的,所以该协议没有得到认可和授权。所以原告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称,其与原告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协议,公司愿意按照协议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3日,荣成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威海市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顶账协议,主要内容是某房地产公司将一套住宅楼抵顶给对方,以此来作为售房佣金,多退少补。2008年1月5日,梁某与被告威海市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上另注明本房房款已付清。

法院认为,二被告于2008年1月3日签订的顶账协议,其性质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被告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该转让即对被告隆江公司产生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于法有据。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原告与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协议无效,不与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相违背,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是混淆了合同转让与物权转让的内涵。原告作为购房者,有理由相信被告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权出售该房屋,并无过错。至于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议,原告无需考证,二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交付其开发的房屋;并于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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