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值在 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四条所规定的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的适用前提,一是必须发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二是必须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对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或者即使有约定,但约定不明。
现在,有不少房产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往往会有实测面积少于图纸上住房面积的情况出现。由于购房款金额巨大,为避免房屋交付时出现误差的面积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幅度,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上注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方法、预测面积所依据的测量规则标准、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构成、何种情况下引起的误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别是土地房产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对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是否符合测量规则标准进行事先审查,以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