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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受赠房屋 “十一”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9年09月28日 17:37     小编:     未知|0     点击: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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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受赠房屋

  “十一”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昨天,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不征税范围有三类: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据了解,从10月1日起,全市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审核,由各区地税局负责。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初审工作。

  审核流程:申请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所在地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产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表》,并完整、规范填写,由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并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各区地税局;各区地税局认真审核;申请人凭地税部门核准后的审核表,到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应手续。

  赠与双方办理不征税手续时,除提供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有效证书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公证书,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须提供赡养关系公证书,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产权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房产,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如下:

  对住房转让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具体办法为: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余或等于原有住房销售额的,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原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时,按照现购房金额占原售房金额比例,向区地税部门申请同比例退税。规定“个人转让自用满2年且是家庭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武汉房屋赠与 3种情形或将免征个税?

  昨日,国家财政部网站对外公布一条颇具震撼性的文件——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房屋赠与当事双方免证个人所得税,并从发布之日(2009年6月15日)起正式执行。

  该政策的发布,顷刻间引来舆论大哗。尽管部分市民对该政策何时落地武汉持疑议,但仍有不少网友均表示,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免证个税为当事双方减轻了不少税务负担,若能尽快执行实属利民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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