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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履约 业主不得拒交费

2008年11月21日 15:17     小编:     未知|0     点击: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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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11月20日讯(记者黄强 实习生 李然)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会后,相关部门采纳了部分听证意见并多次召开研讨会,对停车费、物业费收费标准等做出修改。下周,草案修改稿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街办强行对业委会

换届规定被删

与草案相比,草案修改稿删去了“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选举”,以及对业委会行政处罚等内容,规定“业委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20%以上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派人参加”。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

停车应交费

在之前的听证会上,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听证陈述人提出,各小区内,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停放车辆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草案修改稿为此规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决定。

物业费标准应由业主与物业商定

在对草案修改中,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听证陈述人提出,目前政府指导价几年不变,物业企业难以为继,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业主欠费现象严重,直接影响物业企业运营。

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合同中约定。

同时,物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服务有瑕疵,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违约或者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旧小区无物业

居委会将代管

对于草案中旧住宅区管理方面的规定,有专家提出,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有的区域可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但有的区域居民收入较低,仍难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草案修改稿规定,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企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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