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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一家物业 为啥两种收费?

2008年11月26日 15:22     小编:     未知|0     点击: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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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2006年在皇姑区某花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每平方米1.2元的收费标准,然而周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小区内很多业主的收费标准比他低,每月每平方米才0.8元。周先生感到忿忿不平,怎么一个物业出现了两种收费标准?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周先生败诉。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呢?

一家物业 两种收费

周先生在2006年从他人手中购买了由沈阳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某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屋。当时他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装修手续时,被告知物业管理费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1.2元,而且要在交清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后才能搞装修。周先生为了能对房屋进行装修,与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从2006年6月起按照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支付物业费,一直到2007年4月,他共支付了4130元的物业费。

周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其他业主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周先生认为,小区所有业主享受的是同一个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同质同价。物业公司并没有为他提供优于其他业主的专项服务,却欺诈性地多收他的物业费,很明显有失公平,为此周先生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并由物业公司赔偿多收的物业费1059元。

前期业主 享受低价

物业公司则辩称,周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公司已告诉他物业管理费标准为1.2元,并签订了协议,周先生也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了物业费至2007年4月。物业管理协议既然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可以变更的情况。

其次,周先生所说按每平方米0.8元收费的业主都是前期购房的业主,当时开发商每月还向物业公司补助管理费的差额4万元,而当时合同约定两种业主是不享有这样优惠的,一种是二手房业主,一种是2004年11月后直接向开发公司购买房屋的业主,这两种业主须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因此,周先生按1.2元标准交物业费是合情合理的。

物业收费 并未欺诈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何会有如此的判决结果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对业主公开了二手房转让以及2004年11月后购房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而享有开发商对管理费进行补助的前期业主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物业公司在与周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该标准低于公示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增加他的义务。周先生也没有能够提供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证据,所以法院确认物业方在签协议时并没有欺诈行为。

其次,对于物业公司收费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从本案来说,一方面,周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超出有关规定,而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经过了物价部门的备案,结合辽宁省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有关标准情况,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是符合本地实际的。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周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合同“显失公平”可以变更

皇姑区法院一位法官说,我国《合同法》以列举法规定了合同无效以及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本案表面看起来同一小区收不同的管理费显得不合理,但物业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前期的购房者才享有优惠,而经转让的二手物业以及2004年11月后认购的物业则不享受上述补助待遇。这些约定是物业公司正常的商业活动行为,而且有关收费标准没有超出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也没有损害三人的利益,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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