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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赠房个税新规

2009年06月17日 15:30     小编:     未知|0     点击: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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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民周女士在市房地产交易大厦窗口咨询,想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这样将来是不是可以不收继承税了?”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副主任陈浩昨日介绍,三类房屋赠与免税的政策,其实国家在2006年即有文件规定,但一直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因此我市一直未执行,对各类房屋赠与依然征收总额1%或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此次国家再次明确赠与房产要交个人所得税,也更加细化了免税的具体范围和操作程序,部分“假赠与、真买卖”者的逃税漏洞也因此被彻底堵死。

  业内反应:

  过去本地钻空子的人不多

  百居易房屋超市总经理谢娟介绍,我市一直采取“对各类房屋赠与依然征收总额1%或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以前赠与和正常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一样,少缴营业税,但要多一个2%的公证费和另加的2%的契税,且程序复杂,所以在二手房的实际交易中,本地“假赠与、真买卖”逃税的案例不多。

  “娃娃业主”将减少

  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编辑部主任张恒哲认为,以前不少购房者用儿子、甚至孙子的名字买房,是担心将来继承或赠与要征税,这导致武汉楼市出现不少“娃娃业主”,新免税政策出台后,这类现象应会有所减少,“购房者的心理和费用压力减小了,会促使他们继续买房”。

  ■相关链接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称,符合以下条件者,当事双方均可免交个人所得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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