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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须给业主分户验收表

2008年11月03日 15:11     小编:     未知|0     点击: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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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金环)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移交给业主。

昨日起,厦门建设领域实施一项新规定: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一并移交给业主,并将分户验收结论在住宅单元入口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据悉,厦门从去年5月1日开始全面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规定有每一户住房质量合格,整个工程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来自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消息称,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总体效果还可以,但渗水、裂缝等质量通病问题依然存在。相关部门为此制订更严格的规定,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操作细则》,并于昨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该操作细则,有关方面在分户验收时,应对混凝土墙、柱、梁板尺寸进行实测抽检;对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等应提前48小时蓄满水进行检验;对在分户验收中单位工程二个以上检查项目存在渗水、裂缝等重要使用功能及接地、绝缘等重要安全使用功能不合格的,分户验收不予通过。

住宅工程存在上述问题的,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后,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重新进行单位工程分户验收。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在分户验收时,每户住宅的厨房、厕、浴等房间均应按规定设有供水点,并进行检测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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