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房网
您当前位置:仙桃房网>仙桃楼市>二手房资讯

房屋租赁常见法律问题

2024年11月25日 15:24     小编:洋芋          点击:1208

扫描到手机

扫描到手机  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本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扫描到手机

房屋租赁关系中存在的法律法规知识你了解多少?租赁中出现合同纠纷、押金纠纷等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一起来看看吧!

01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02 租赁期限是否可以约定任意年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03 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异议,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如何认定?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04 房屋损坏由谁负担维修义务?义务人不及时维修房屋怎么办?

出租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一般由出租人履行维修房屋的义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因承租人过错致使房屋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屋,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05 合同到期后,押金是否必须全额退还?

对于押金的处理,如合同有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的作用一般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可从押金中扣除。

06 租赁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或者房屋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怎么处理?

因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或租赁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来源:天门住保

END

分享到:
获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