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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契税法公布,契税将提升至3-5%,买房成本要增加了吗?

2020年08月13日 10:17     小编:马铃薯          点击: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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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则
“契税提高、买房税费增加”的新闻刷爆全网
不少购房者瑟瑟发抖
太难了,买房成本又要高了?
小编就带大家解读一下新契税法
图 | 来源于今日头条
其中有2条与个人关系相对密切,值得重点关注:
01
契税税率为3%~5% 

那么现行的契税是怎样的,大家都知道是按购房时的毛坯价算:
1)首套90平及以下1%;90平及以上1.5%。
2)二套90平及以下1%;90平及以上2%。
3)多套非别墅3%;别墅4%。
4)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单位转让住宅4%。
看着好像是契税税率增加了,但我们使用的是1997年4月23日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契税税率也是3%~5%,优惠后执行是1%~3%。也就是说,税率范围是延续之前的,但是新政实施后,是否继续有优惠政策,并不确定。
什么概念呢?我们用面积单价6000元、100平的首套房举例:
现行:6000*100平*1.5%=9000
新政:3~5个点我们按4个点算,6000*100平*4%=2.4万
也就是9000变成2.4万,多了1.3万办证的费用
图 | 示意图·来源于网络
02
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也就是说,把房子过继给子女就不用缴纳契税了。
 

图 | 示意图·来源于网络
 
新契税法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下拉查看全文)
小编认为
早日办房产/土地证,一定不是坏事
等到明年9月1日起实施后
会否因城施策?会否继续有优惠政策?
及其他具体细则的疑问,都充满了未知数
/
买房也是如此
早买早安心,更何况现在还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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