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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金缴存开发商也有份

2009年05月04日 17:48     小编:     未知|0     点击: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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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进一步保障小区业主利益。日前,市国土房产局对外公布开发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这一细则的出台,意味着今年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在交易转移登记前,开发商必须按住宅类型,向辖区所在房产交易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房屋维修款。

  按规定,砖混结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为12元/平方米;14层(含14层)以下有电梯住宅为25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15层)以上框架结构住宅为30元/平方米。

  据武汉市国土房产局介绍,2002年我市曾对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标准做出规定,其中开发商按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按2.5%)的比例缴存;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去年11月1日,市政府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决定调低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标准,个人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按房屋造价的5%缴交,并明确维修基金缴费细则,但始终未明示开发商缴存房屋维修金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房地产物业纠纷很大一部分由物业质量引起。有的小区业主入住不久,房屋便出现了房屋墙体裂缝、楼顶漏雨等质量问题屡有发生。尽管一旦出现上述质量隐患,业主可连同业主大会向房产局申请维修资金,但杯水车薪的维修款往往不足以承担较大施工量的维修项目。

  为此,早在今年3月武汉市政府法制办拟出台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已明文规定,开发商应按照物业总规模建筑安装造价相关比例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反此规定的房屋建设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逾期之日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3‰的滞纳金。此外,开发商还应当在楼盘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账户,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开发商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此费用,将被处以高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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