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房屋的交付日期一定是办理交房手续的日期吗?
答案:这不一定。
开发商作为出卖人与业主作为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于房屋的交付时间、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逾期收房都会有明确的约定。通常会约定:对于因业主自身原因未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开发商通知的时间内办理交房手续,通知约定交付之日的二日起视为已交房。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条二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由此可见,在无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业主因自身的原因未办理交房手续,不影响房屋的交付及风险的转移。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2:物业服务费支付的划分点是什么?
房屋在交付之前,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支付;房屋交付之后,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自行支付。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问题3: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公司主要的义务是提供服务,业主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物业服务费。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使房屋处于空置或使用的状态,并不影响房屋自身的价值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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