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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商定

2008年11月21日 15:18     小编:     未知|0     点击: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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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登报征求意见,并召开立法听证会。相关部门采纳了部分公众意见,对收取停车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等内容作出重要修改,形成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11月 24日,草案修改稿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车应交费

在立法听证会上,关于小区停车场地及收费问题,成为各方讨论的之一。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听证陈述人提出,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停放车辆,秩序较乱,很容易引发邻里矛盾和纠纷。

因此,草案修改稿规定,规划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决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对业主交费义务作出明确规范

在对草案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听证陈述人提出,目前,政府指导价几年不变,物业服务企业难以为继,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业主欠费现象严重,物业服务企业追缴难,直接影响物业服务企业运营。

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服务有瑕疵,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违约或者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旧小区无物业由居委会代管

对于草案中旧住宅区管理方面的规定,在调研中有相关专家提出,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有的区域可以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但有的区域居民收入较低,仍难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因此,应当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规定,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专营设备由专营单位投资建设

在日前召开的听证会上,有的听证陈述人提出,业主购买专业经营服务的同时还要购买设备,很不合理;再让业主承担维修责任更不合理。

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专营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建设,小区居民不必为此重复“埋单”。住宅小区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邮政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建设,属于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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