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房网
您当前位置:仙桃房网>仙桃楼市>本地楼市

40多万买套新房入住两年多次漏水

2008年12月04日 10:39     小编:     未知|0     点击:1084

扫描到手机

扫描到手机  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本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扫描到手机

法院判开发商退款79万

南岸区某品牌楼盘房屋,业主入住两年,漏水10多次。业主和开发商从街道协商到法院。日前,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按市场行情退房款和装修损失近80万元。开发商不服,目前,已上诉到市五中院。

2004年,蒋先生夫妇在南岸区一品牌楼盘,花4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15楼的电梯房。蒋先生称,入住不到两年,卧室漏水10多次。期间,开发商多次派人维修,都没根治。2007年7月,一场大雨,卧室漏水,无法居住。

2007年8月2日,蒋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退房协议》。该协议约定,业主退出房屋及屋内设施设备,开发商按评估价格,将房款、屋内设施设备款及装修款退给蒋先生,如一方对评估价不服,可重新评估。随后,街道指定了一家评估机构,评出房款64.4万元,装修款14.6万元。开发商认为价格过高,双方没达成一致,蒋先生夫妇将开发商起诉,要求兑现退房退款协议。

开发商代理人称,房屋经过维修,已不存在问题。当初签订退房协议,是因蒋组织家人到售房部闹事,影响房屋销售,才签订该协议,所以不同意退房。

庭审中,蒋申请司法评估,重新定价。开发商不同意,拒绝参与鉴定。法院随机抽签决定了一评估机构,评出价格比次评估少1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在街道主持下签订的《退房协议》合法有效。蒋先生夫妇按协议约定,还清了房款,解除了房屋抵押,腾空了房屋,达到退房条件,所以判决开发商按评估价退还房款和装修款78.99万元。开发商不服,目前已上诉到市五中院。

昨天,此案审判长黄家琴表示,退房理由要么是双方约定,要么是法律规定应退房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定退房条件是房屋主体出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可要求退房。但主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鉴定机构鉴定。本案判决,主要根据《退房协议》的约定,作出退房判决。

分享到:
获取优惠